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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衡水市、沧州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考察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5 字体:[ ]

  8月中旬,市政协主席王德忠带队赴河北省衡水、沧州两市学习考察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考察组一行听取两市农业、国土等部门情况介绍,深入现代农业示范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10多个考察点了解情况,并就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交流探讨。现将学习考察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特点

  衡水、沧州都是传统农业大市和河北省重要的农产品主产区之一,两市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作为建设现代农业强市的突破口,取得显著成效。衡水市总面积8115平方公里,农村土地流转面积262.56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的33.49%,其中10003000亩经营主体124个,3000亩以上经营主体73个。沧州市总面积1.4万平方公里,土地流转面积153.33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的15.15%。两市的主要做法如下:

  1.鼓励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农村土地流转。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后,衡水市在河北省率先探索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先后下发了《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明确的建设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出台具体的注册登记办法,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免费登记,推动家庭农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3年底,全市注册家庭农场895家,至今年7月底已达2845家,新增1950家,家庭农场注册数量、土地流转率居河北省之首。

  2.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实施农村土地流转。两市按照运作方式市场化、流转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引导鼓励承包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各类经营主体流转。目前,主要有五种模式:一是家庭农场型。家庭农场代表了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是两市重点培育的新型经营主体。二是种植大户型。鼓励种田能手通过集中土地发展特色种植业。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型。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将农民土地流转出来,或农民带地入社,实现规模经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四是农业公司型。以农业实体公司为主体,采用“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方式,发展规模农业和高效农业。五是工商资本主导型。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衡水市30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典型绝大多数由工商资本兴办。

  3.完善监管机制和工作规程,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两市在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化和规范化上下足功夫,形成一整套规范管理的工作制度、机制和规程。衡水市建立了土地流转合同制、流转合同鉴定制、委托流转协议制、流转备案登记制等制度,对达成土地流转意向或协议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省农业厅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全面推广“353”保障机制,即流转前评估做到3个确定,确定受让主体资质、项目建设可行性及有无非农化倾向;流转操作中坚持5项标准,包括承包经营权确认、流转方式选择、农户权益保障、租金支付约定和就业优先保障;流转后做到3个监督审查,审查项目经营合法性、流转合同履行情况及项目建设和发展前景。沧州市肃宁县2012年被确定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县,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严格操作规程,做到“四统一”,即统一规范土地流转报批、统一规范流转合同签订、统一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台账、统一规范土地纠纷调解和仲裁,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

  4.加强工作体系和平台建设,服务农村土地流转。两市着力抓好县、乡两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配齐村级土地流转信息员,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服务中心设立交易大厅,安排专业人员免费提供土地流转政策的咨询、供求信息的登记发布、土地流转价格的评估、合同签订的指导和鉴证等“一条龙”服务,形成土地流转的“有形市场”。沧州173个乡(镇)均依托农经站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衡水市规模流转的合同签订率达100%,且大多经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鉴证。两市还依托各县农经站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妥善化解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户和受让方的合法利益。

  5.围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搞好农村土地流转。两市坚持把搞好种植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作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工程来实施。充分发挥毗邻北京、天津大市场的优势,克服区域水资源严重匮乏的不利因素,大力发展以规模农业、法人农业、科技农业、节水农业和智慧农业为标志的现代农业,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经营效益,形成不少特色产业。譬如,衡水市饶阳县设施蔬菜面积达32万亩,设施葡萄种植面积达10万亩。两市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租金返还方式等方面给予农民更多选择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衡水市土地流转平均价格在每亩1000元左右,通过土地流转农民不仅可以获得稳定的土地收入,有的还将土地入股享受企业利润分红,企业还优先雇用转出土地农民务工,拓宽了农民增收的渠道。

  6.加快二三产业和城镇化发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两市充分认识到二三产业的发展程度和小城镇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程度决定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度。衡水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做到几个结合: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相结合,做到农村新型社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三区同建”,努力实现产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社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与大规模植树造林相结合,全市林业园区达130个,共20万亩,努力实现“一人一亩林”的目标;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相结合,对规模化农业园区优先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以此倒逼农村土地流转。

  二、几点启示

  衡水、沧州两市高度重视农业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日益加快,农业经营水平显著提高,有不少创新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启示一: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解放思想、因势利导,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来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与衡水、沧州两市相比,尽管我市人均耕地面积较少,但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高,更具备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的条件。应以战略的眼光充分认识土地流转的现实意义,把推进土地流转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和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契机来抓,加大推进力度。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基础上,用活土地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有效改变千家万户小生产与瞬息万变大市场的矛盾,有效改变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提高农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

  启示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大力培育扶持新型经营主体,积极鼓励流转方式创新。土地流转既要保证“土地出得来”,还要确保“土地有去处”。应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鼓励土地在农户间流转,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和种粮大户流转,并积极引导专业大户注册登记成为家庭农场。在政策上对粮食规模经营给予重点支持,提高大户种粮积极性,防止因土地流转加剧土地“非粮化”。支持基层组织、基层干部和种田能手采取领办、创办、联办、参股等形式,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优化配置生产要素,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产业形成“块头”、产品形成“拳头”。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农村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新型农业企业,以公司化形式整体流入土地,建立企业生产基地。慎重选择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落实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设定准入门槛,防止农田“非农化”。

  启示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向规模经营、优势产业集中,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衡量土地流转的成效,关键看是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是否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应坚持用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方式拓展农业,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大力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和生态休闲农业,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大力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连片开发流转土地,建立高标准农产品基地,培育壮大特色产业,积极推进优良品种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形成土地集中耕种、统一育苗供种、病虫统防统治、产品统一销售的经营格局,着力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益。

  启示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强化保障监管措施。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流转的机制是市场导向,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市场规律,确保农民“失地不失权”、“失地不失利”。加强土地交易平台建设,做到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流转交易,统一合同文本。加强对土地流转各个环节的管理,重点把好流转“准入关”、供求“协商关”和合同“签订关”。规范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程序,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引导各方依法流转,切实做好鉴证工作。完善风险调控机制,落实流转租金预付制度,探索建立诚信抵押制度,逐步建立土地收益分配递增制度。土地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费用或合理约定浮动比例,也可采取实物折价方式。强化土地流转用途和合同履行的监管,防止受让方对流转土地掠夺性经营和改变土地用途,防止反租倒包损害农民利益。

  启示五: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离不开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配套服务。应强化财政资金扶持,增加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大奖励扶持力度,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建设项目,优先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建立技术员联系制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支持农机、植保、农资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通过资源整合、联合作业、技术集成,开展正规化、专业化、全方位服务。创新金融支农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定和联合授信,扩大有效抵押担保范围,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扩大农业保险范围,通过政府补一点、投保人交一点,增加农业保险险种,特别是增加对规模经营地面作物的保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