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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简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3-26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南通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结合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实际,制订本简则。
第二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我市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和重大问题开展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在各项活动中,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委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及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委员参政议政水平,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二)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委员就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中的重大战略、科学决策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通过报告会、座谈会、察视调查和专题协商等多种方式,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三大基本国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和参政议政活动,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配合市有关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决策咨询活动。
(四)加强与本委员会委员的联系,及时分送有关材料,沟通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及时了解委员的情况,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根据需要吸收他们参加活动。
(五)加强与江苏省政协、兄弟市政协和我市党政有关对口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县(市)区政协有关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必要时可共同组织视察调研。
(六)认真承办政协南通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布置的各项任务及上级政协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并由驻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调整、增补和变动,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设人口、资源、环境三个委员小组。委员小组根据委员会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各小组应结合本小组的工作实际制定小组活动计划,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活动。
第七条  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委员会的联络、协调、文秘等服务工作。
第八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全体会议,适时召开主任、副主任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讨论本委员会重要工作事项。会议均须作记录,并可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九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根据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精神,围绕我市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任务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报告。
第十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形成的重要书面材料,如调查(视察)报告、提案等,须经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围绕重大问题开展调研所形成的重要建议,可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的名义提出。
第十一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例会、活动考勤、大事记等工作制度,收集积累全市人口资源环境方面各种法规性文件以及有关文字数据资料。建立健全本专委会工作台帐。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各类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本简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实行。在实行中可根据需要,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对本简则作必要修改。